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丧权辱国的1842年《南京条约》
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什么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下面就跟360常识网一起具体看看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等相关内容。
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万年和约”、“白门条约”、“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1)割让香港岛;(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又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将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
《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并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背景
十八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前期,中国满清王朝已处于衰乱中。各民族、各阶层间(包括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白莲教、天地会先后起事。在政治上,清廷仍维持君主专制制度,“多磕头少说话”成为官场的金科玉律,吏治腐败,贪污成风,财政支绌。在经济上,一方面,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剧烈,农民破产、流亡;另一方面,资本主义萌芽处于缓慢发展中,而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着的自然经济,仍有力地抵抗着西方工业品的输入。在对外贸易和交往上,清政府除几度设置“公行”(即所谓“广州十三行”)专责管理对外贸易事宜外,自乾隆年间对西方国家仅开放广州作为沿海通商口岸(一口通商)。同时,中外民事(例如“商欠”)、刑事纠纷层出不穷,争端逐渐扩大。
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英国逐渐确立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制、政党政治)、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其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大批的新企业、雄厚的资金、广大的殖民地和海外市场的强国,并在此基础上发生了工业革命。对外,急于开拓更大市场和获取更多工业原料的英国进一步发动侵略战争,1824年(道光四年)侵占了新加坡、侵入缅甸,1838年(道光十八年)威胁伊朗订立不平等条约,1839年(道光十九年)发动了对阿富汗的战争,等等。为了打开中国市场和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更采取了鸦片贸易的手段。
围绕外交和贸易问题,中英双方也有过若干接触,然而无论是马戛尔尼使团、阿美士德使团的访清,还是鸦片战争前夕律劳卑与卢坤、义律与邓廷桢的交涉,都因种种原因而没能取得成果。